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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2014-03-13 15:19:04科技部

第一条 为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进一步加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保护力度,增强本市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对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审核部门为成都市版权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正住户口在本市或取得本市暂住证的自然人。合作完成的软件,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可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资助事宜。受委托的版权社会服务机构须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在市版权局完成备案。

第六条  资助范围。申请人在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资助。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范围不包括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

第七条  资助经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定额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资助标准。本办法涉及的登记费用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和本地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代理费,每件资助费用以800元为限。同一软件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九条  资助申请。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

2.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3.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本市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4.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或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5.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6.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原件。

申请人或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取消申请人资助申请资格和版权社会服务机构一年内资助申请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资助审批与资金拨付。资助审核部门收到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申请资助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和发放资助补贴。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的票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等,自然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