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指南(2013)
2018-05-14 18:16:21
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我委门户网站网上公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主要采取我委门户网站(网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邮编:100191)。邮寄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电子邮件申请。在我委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
4.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我委政务大厅,现场填写《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北裙楼一层(临近地铁2号线D口)
政务大厅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每周三、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政务大厅咨询电话:010-68791407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
4.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的办理 。
我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对要件完备的,及时予以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3. 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我委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在取得收费许可证之前暂不收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所需信息情况* | *内容描述 | ||||||||
*用 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任选一个) □ 纸质 □ 电子 | *获取信息的方式(任选一个)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 是。如申请,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 □ 否 | ||||||||
备注 | |||||||||
注:申请人按其身份选择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一栏填写,*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