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关于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有关规定》(院字〔2013〕34号)

2016-09-20 16:49:48审计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克服多头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可能造的一些弊舞弊和财务信失真以及国有产流促进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审计法》、《审署关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业务,医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审计力量、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医院各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有关审计业务的办理,均应由医院审计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和管理,其它部门不能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办理委托审计业务约定。

第三条 医院审计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范围是:医院开展的院内审计项目。医院审计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表年检、验资;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建设工程、修缮及改造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评审等审计业务;

(五)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六)其他需要对外委托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医院各部门需办理上述第三条所列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对需要对外委托的审计事项应报经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审计办公室拟定委托审计方案并办理相关的委托审计业务手续。

第五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构必是经国家相关门确种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二)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承办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的能力,必须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更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构成遵守国家法律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六条 审计办公室在确定中介机构时,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中介机构的招比选比选遵循公平择优原则,规定范围内,在充分考察与比较资质、质量、信誉、服务态度与执业水平的基础上,邀请三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参加比选,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七条 医院审计办公室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

(一)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业务。

(二)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办公室应当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加社会审计机构在被审计部门工作的审计过程,掌握和了解审计的信息情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部门之的协监督会审计机构的计质量保审事项的真实性正性准确性。

(三)审计办公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协议书要求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表明对社会审计机构所提交审计报告的意见及建议,并将审计意见与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留档备存。

(四)审计办公室要监督院内被审计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复核确认书中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应按委托协议条款履行协议内容及要求,并直接向审计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程序、方法和质量监督机制与后续审计制度,对派出的人员要提出要求,讲明纪律,明确责任,并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防止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扎实做好委托审计业务工作。

第十条 院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支持审计办公室独立开展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按审计要求积极做好审计工作相关方面的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未能正确有效履行委托协议规定义务,有以下情形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拒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串通被审计部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执业操守,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擅自将受托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的;

(四)审计结论存在重大误差的;

(五)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任务的;

第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等相关资料。社会审计机构应保守委托方及被审计对象的秘密,不得在委托方主持的场所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201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