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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

2018-05-14 18:29:4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发挥我院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医院信息公开和依法治院,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是指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在开展医院管理、医疗服务、办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院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三)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和更新;

(四)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五)协调院内各职能科室、各临床科室信息公开工作;

(六)会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拟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督促各职能科室、各临床科室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第五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审计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纪委委员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作为科室信息公开联络员,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与医院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各责任部门可采取相应适当的公开方式,公开形式灵活多样。

第七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八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医院安全稳定。医院各责任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医院或者可能影响医院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上级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各类信息包含的内容及公开范围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责任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一)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门户网站及医院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医互通、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向患者公开。

医疗服务中,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需知情同意的事项,要事先告知患者,并按照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授权各责任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尤其加强对是否有违背宪法或违背意识形态相关规定内容的审核。

确定主动公开的,于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更新相关信息。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予以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各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各信息制作、获取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同志为保密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 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且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医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 尚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4. 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大学、医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解密后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四川大学及医院的安全稳定。

(三)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按四川大学保密审查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填写《四川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医院保密委员会初审——四川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复审——四川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校保密办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医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导致失密、泄密的,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工作、科研、生活、学习、医疗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即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我院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医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医院公开职责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医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给予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或不存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

(八)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医院信息,应立即将申请转医院有关部门、科室阅处。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部门、科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做出说明并经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但其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部门、科室不得以医院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医院信息,各部门、科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十七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临床科室和干部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年度工作重要考评指标。

第十九条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检查和考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邀请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各科室、临床部门按季度分类汇总公开的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及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信息公开季度报表。

第二十一条  医院每年930日前向四川大学报送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在每年915日前将本部门本科室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及各部门、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医院职工认为医院及有关部门、科室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有信息拥部门(单位)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及各部门、科室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医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医院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医院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